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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真空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真空学会

中国真空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学会分支机构活动,推动学会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真空学会分支机构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中国真空学会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真空学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发展理念。学会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进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工作。

     (二)依章依规管理。学会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学会需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明确学会法人主体。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真空学会承担。

       第六条  学会须明确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等条件和程序,及时准确把握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九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条  有条件的学会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委领导。

       第十一条 学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会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会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真空学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与中国科协之管理办法相冲突,请遵照执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真空学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