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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真空学会关于发展团体会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4日 来源:中国真空学会

中国真空学会关于发展团体会员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学会同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直接联系,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国真空学会章程规定,积极发展团体会员。

一、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及产品的教学、科研、生产、设计、经营和使用、维护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参加支持学会工作且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含大专院校的系、院所的研究室或实验室),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应是我学会的团体会员。

二、要求入会的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真空学会团体会员申请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中国真空学会办公室,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中国真空学会团体会员。

三、团体会员证书由学会办公室颁发。

四、团体会员的权利:

1、在学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单位可优先并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4、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科技资料;

5、可优先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及有关信息服务;

6、可委托学会举办技术鉴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五、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科技展览等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4、主动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单位更名、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变化应及时通知学会。

5、按期交纳会费。

六、团体会员交纳会费办法:

1、一年交纳一次或一次交纳几年的会费;

2、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多交不限;

3、理事团体会员单位1500元。

七、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者,作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人员要成为中国真空学会的个人会员仍需要按章程办理审批手续,并不能自然成为本会会员。

 

中国真空学会

2004年9月20日